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20日 承诺时限 40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对事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属管辖范围的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调查 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勘查事故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根据需要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测试,并取得书面检验、鉴定或者测试报告作为调查取得的证据;认为事故损失结果可能失实的,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事故调查结论》,载明事故概况、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安全管理建议等内容,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执行 执行责任:督促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落实,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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