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路、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日 承诺时限 5日
受理地点 市塔南路759号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 服务电话 0391-21393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建设管理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管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建设管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有异议的,15天内提出异议;没有异议的,对进入试运营期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对交工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事后监管。 建设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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