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朝阳路55号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服务电话 0391-262500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文件、证照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办公、教学场所进行调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情况、继续教育内容的审核、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到课率、相关档案建立情况。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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