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占用、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偿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2号)第四十三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六、出具收费凭证;七、结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2〕973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塔南路理工大学西门对面交通运输局执法处院内2楼 服务电话 18303973233
投诉机构 市公路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6309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审查 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赔(补)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赔(补)偿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赔(补)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赔(补)偿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行政赔(补)偿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赔(补)偿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行政赔(补)偿通知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行政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赔(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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