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占用、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补偿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2〕973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塔南路理工大学西门对面交通运输局执法处院内2楼 服务电话 18303973233
投诉机构 市公路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6309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征收意见。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出按照对公路或公路设施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决定;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征收 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干线公路的日常巡查;对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加征滞纳金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公路管理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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