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道路运输车辆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理工大学西门对面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 0391-8380513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处理 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监管。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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