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违法标志、建筑物和管线、电缆等设施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迎宾路759号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科 服务电话 0391-2139329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路政管理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强行拆除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路政管理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执行 执行责任:依法强行拆除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路政管理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河堤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建设工程和违法活动。 路政管理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路政管理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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