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航务处)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执行 执行责任:依法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拒绝交纳打捞清除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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