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航务处)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执行 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拒绝交纳打捞清除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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