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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行拖离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航务处)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船舶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催告期间,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执行
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强行拖离等强制执行决定;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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