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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卸载、拆除船舶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航务处)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催告责任: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拆除船舶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执行
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卸载、拆除船舶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强制执行决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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