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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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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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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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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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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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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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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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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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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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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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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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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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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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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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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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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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宾路759号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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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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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3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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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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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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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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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3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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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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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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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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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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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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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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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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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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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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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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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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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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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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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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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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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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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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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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