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405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审查 3.审查责任:法制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生态科,政策法规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生态科,政策法规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生态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科技生态科,政策法规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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