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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焦发〔2008〕14号)第四条:“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企业,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焦政〔2008〕3号)第十条第二款:“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政府环保、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县(市)区环保部门推荐报告或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7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2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人事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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