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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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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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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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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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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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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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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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3号令)第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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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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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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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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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4.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直管企业项目)出具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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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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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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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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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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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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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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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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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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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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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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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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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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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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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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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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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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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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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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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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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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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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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等);组织人员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项目环评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直管企业)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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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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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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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制发同意试生产通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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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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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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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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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科技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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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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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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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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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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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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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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