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三)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县(市)区环保部门推荐报告或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708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73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人事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人事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人事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人事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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