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
2.验收申请;
3.运营服务单位出具的设备调试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相关核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验收 2.审理责任:审核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验收申请,运营服务单位出具的设备调试报告);组成验收组,对污染源基站实地核查;查看现场运行服务记录;提出验收意见。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通过核查的,出具《环境监控中心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定告知。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核查的排污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对未通过核查的单位,责令并监督其在期限内完成建设。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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