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流程图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1年19号令)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804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71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1年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检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根据需要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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