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条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全文。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适任考试:理论100元/人,实际操作100元/人。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身份证件、培训证明、考试成绩通知单、学历证明;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船员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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