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食品事故处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工业路196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 服务电话 0391-368601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860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核查 1.受理核查责任: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即核实情况。 餐饮食品监管科
通报控制 2.通报责任: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餐饮食品监管科
组织查处 3.查处责任: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核查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餐饮食品监管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餐饮食品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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