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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2第51项:“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企业章程和制度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5、企业和个人业绩清单
6、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清单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管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企业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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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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