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年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9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工业路196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 服务电话 0391-3686033、0391-368605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6860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餐饮食品监管科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餐饮食品监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餐饮食品监管科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餐饮食品监管科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餐饮食品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餐饮食品监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