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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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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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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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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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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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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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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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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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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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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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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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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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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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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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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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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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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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路196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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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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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8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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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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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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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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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68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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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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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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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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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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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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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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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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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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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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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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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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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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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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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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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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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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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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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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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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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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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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