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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第五条:“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应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主身份证(个人车辆)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车辆);
4.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812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1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审核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检测数据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达标车辆,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要求到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维修治理后重新检测。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事后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进行监督抽查。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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