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大中型客货车需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5.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黄河路599号职业资格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大中型客货车需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等);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资质的从业人员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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