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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资质的客运站(场)公司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