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复印件1份
4.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5.上交上次核发的运输证明的正副本原件1份
6.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7.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包含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原件1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药品运输活动。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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