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药品运输活动。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