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展环保监督抽测,主要包括机动车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812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1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现场检查意见表;对抽检不合格车辆,没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标。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超标车辆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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