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前置条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
事故的证明
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9、可行性报告(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需提供)
10、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进站意向书(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需提供) 
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需提供) 
1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改)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运客车取得资质的公司的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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