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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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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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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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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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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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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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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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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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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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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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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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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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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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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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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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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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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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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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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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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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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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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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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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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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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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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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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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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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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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医患双方达成谅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当事人采取民事讼诉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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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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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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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医患双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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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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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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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逐级将辖区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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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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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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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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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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