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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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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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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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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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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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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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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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调查取证;按照规程抽取专家组织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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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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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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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经审核、调查,对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退回重新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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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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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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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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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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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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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而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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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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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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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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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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