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调查取证;按照规程抽取专家组织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经审核、调查,对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退回重新组织鉴定。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事后监管 受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而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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