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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迎宾路759号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1393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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