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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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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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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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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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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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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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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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九条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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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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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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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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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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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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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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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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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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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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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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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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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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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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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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