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9、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10、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11、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12、申报企业经营的需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申报个人经营的需提供合规经营承诺、安全生产承诺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4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九条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送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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