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医院评审申请书;
2.医院自评报告;
3.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7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8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聘任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做好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管。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