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护士延续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年第59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一、注册机关:“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岗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聘用证明等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在《护士执业证书》中作延续注册记录;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护士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在有效期内按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依法执业。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