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护士变更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一、注册机关:“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4.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93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护士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在有效期内按许可的执业地点依法执业。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