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师注销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医师执业证书、相关证明等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加强医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查处无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等违法行为。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