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师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工作单位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医师资格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7.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
8.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聘用证明、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医师执业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医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许可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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