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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师注册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工作单位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医师资格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7.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
8.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聘用证明、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医师执业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医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许可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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