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8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等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材料审查(包括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等);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组织医学鉴定;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审定医学鉴定意见,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对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更正鉴定结论。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