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更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执业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8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司法厅监督,及时处理省司法厅反馈信息。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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