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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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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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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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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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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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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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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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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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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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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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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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延期申请表; 2.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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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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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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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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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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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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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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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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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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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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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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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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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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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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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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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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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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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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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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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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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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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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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包括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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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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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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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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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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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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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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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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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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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许可人的建设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围和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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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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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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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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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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