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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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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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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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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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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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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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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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前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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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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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或原土地所有权单位(个人)土地证及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3.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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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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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申请书; 2.标绘由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现状地形图(白图一张); 3.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4.土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或原土地所有权单位(个人)土地证及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7.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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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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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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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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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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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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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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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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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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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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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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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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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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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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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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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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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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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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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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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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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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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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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国家安全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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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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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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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经局业务会研究,准予许可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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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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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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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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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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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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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许可人的建设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围和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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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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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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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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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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