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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3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表》
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竣工图)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工程竣工验收本案表
7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8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9 《商品房现售方案》
10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
11 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解放区丰收路1566号市住房保障中心
服务电话
0391-2925666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 企业通过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区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
2 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3 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签发《不予备案决定书》。
市住房保障中心
送达
4 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出证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备案证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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