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新建商品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表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买受人户籍证明(限购地区)
5.买受人现有住房情况(限购地区)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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