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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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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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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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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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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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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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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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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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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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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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 6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7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 8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9 《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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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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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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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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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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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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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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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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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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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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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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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纪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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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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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5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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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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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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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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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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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 1.1 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录入综合受理系统实时推送后台审批区,同时将纸质资料及时传递后台审批区。
1.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综合窗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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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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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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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 后台审批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出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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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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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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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决定 经承办机构主任办公会议或业务会议研究形成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后台审批区工作人员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后台审批区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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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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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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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出证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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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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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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