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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248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第二十六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整合政务信息系统,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支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明细表(原件)1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对电子信息后退还);
3、维修资金缴款单(复印件);
4、资金监管进账单(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商品房交易科
服务电话
0391-8795291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个人或机构凭有效证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
核验交易主体、房屋是否符合注销条件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符合要求,准予注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销予以回退
市住房保障中心
事后监管
对受理人员要求依法查询和利用信息,严格保密个人信息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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