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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2号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13日通过,7月20日颁布实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制定。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十三)加强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监管银行注销意见、五方验收报告、房屋交接单、监管账户流水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房产交易大厅
服务电话
0391-8795287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
审核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按照《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准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协助监管银行,监督检查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和调用方面的异常行为。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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