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前置条件 (1)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成立业委会并由其自主管理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所需材料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分摊,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附件1)。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有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作出使用决定。
办理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2.《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3.《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附件3)。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拨到该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4),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五)工程决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4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424室 服务电话 0391-8795033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查 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决定;不准予使用的,说明理由;准予使用的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送达 做好使用备案、公示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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