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前置条件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所需材料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
第三十三条申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 
  (二)维修工程预算书。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表或业主大会决定意见书。
  (四)原物业质量保修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维修工程决算书。
  (二)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分担明细表(一式四份)。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4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424室 服务电话 0391-8795033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查 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决定;不准予使用的,说明理由;准予使用的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住房保障中心
送达 对准予使用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做好使用公示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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