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住建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份; 3.营业执照信息; 4.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仅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提供];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信息; 7.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仅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提供); 8.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76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检室
|
投诉电话
|
0391-3557037
|